岳东晓:贺梅案的基本事实及对曹长青等人的反质疑


                                                                 岳东晓
2002/08/25

PART 1) INTRODUCTION

曾经对吴征事件做出详尽调查的曹长青最近就贺梅抚养权一案对贺家做出了一系列
质疑。然而,曹先生在没有与贺邵强本人、贺太太及其律师作任何联系的情况下,
以“贺家夫妇的说辞可信吗”为题提出的一系列明显带有偏见的疑问,其推理算不
得严密,又完全缺乏事实的依据,其职业水准令人失望。曹在贺先生到底是13岁还
是14岁上师范学校之类的问题上纠缠不休,先入为主地质疑贺家的诚实性和成熟成
度,质疑他们是否有资格抚养已出生和即将出生的孩子。更令人遗憾的是,受其阅
读理解力的限制,曹先生错误理解了一些英文报导,并作出完全错误的推断。曹先
生这些推断已经不再是质疑,而是对贺家道德人品的妄加指责。其他很多人也是如
此,典型的有枫华园上寒树的题为“机关算尽太聪明”文章,其中作者祝BAKER打赢
官司,让BAKER的正义战胜贺家的邪恶,还有诸如安魂曲之类也指责贺家道德败坏。
从网上的讨论看,几乎无人站在贺家立场上去理解贺先生、贺太太见不到自己亲生
女儿的痛苦。对这样一个关系到贺梅这个三岁女孩和整个贺家一生幸福、关系到他
们的最基本人权的问题,这些极不负责任的评论显得非常粗暴。

很多人似乎都走进了一个误区:那就是几乎无条件地怀疑贺家的人品,无条件地相
信BAKER家是出於爱心。大家把注意力集中在金钱上,认为贺家是在占人家便宜。至
於别的可能性,大家不愿去考虑。在指责声中,人们忽略了这样一个基本事实:那
就是,贺梅是贺家的亲生女儿,贺家从来没有放弃自己作父母的天赋权利,贺家一
直在努力让亲生骨肉回到自己身边,而BAKER家却在用尽一切手段、利用贺家所处的
一切困境,试图不可逆地剥夺他们的这一权利、永久切断贺梅与其生父母的关系。


这个简单事实与其它的一切都毫无关系。

生儿育女是人的基本权利。骨肉团聚也是人的基本权利。即使是杀人犯也有权有自
己的孩子,有权看望自己的孩子。何况无辜的贺邵强、罗秦夫妇?贺家的案子,绝
不是孤立的,它的结论将有深远的影响。它不仅关系到贺氏一家的抚养权的问题,
其更深刻的意义在於处於弱势地位的人们如何争取生存权和人权,如何在一个不平
等的社会得到基本的公正。而现实是,我们中的绝大部分人自身正处在这种弱势地
位上。如果一种不公正的结果成为美国法庭的先例(CASE LAW),受影响的将不会再
是贺家。因此这是一个关系到很多人切身利益的案子,必须以认真的态度去判别,
把我们的良知建立在事实之上。我们不能让误导性的疑问蒙蔽了对我们对人性与人
权的尊重。我们需要的不是疑问和含沙射影,我们需要的是真相和基於真相的判断。


贺梅案本身由於各种因素看起来错综复杂,如果只凭只言片语的报导,也许会让人
产生各种疑问,对这种种疑问,可能有多种不同的答案,即使曹长青等人只愿选择
 其中之一。然而事实却只有一个。

同大多数读者一样,作者与贺家素不相识,然而,他们的遭遇的严重性使我无法满
足于在流言中无所适从。为什么这么多人谴责这一对失去女儿的父母,而一个美国
律师在了解全部案情之后又如此坚决地支持他们呢?在贺家的求助信中有贺先生和
其律师的联系方法,按照上面的信息,作者试探性地拨了贺先生的电话号码,没有
遇到任何困难就直接找到了他,短暂地谈了一下,感到这是一个心怀很坦荡的人。
后来又与贺先生联系了几次,他即使在忙的时候都能抽时间说上几分钟。谈到曹长
青等对他们的各种攻击,贺先生感到无奈,他说他把网上的一些评价口述给他的律
师,后者对这些中国人的行为表示不解。笔者问他对某些质疑有何解释时,他说关
於事实,他可以提供相关资料,让我自己去判断。他同时提到曹长青、安魂曲等并
未与他和他的律师联系过。贺先生给人的印象是理智和冷静的,比网上那些几乎是
跳起来指着鼻子骂他的人们似乎要客观得多。他的态度非常诚恳。从通话中,从后
来看到的ABC的采访报导(录像)中,笔者感到贺邵强夫妇的朴实、勤劳和对孩子、对
家庭的爱,和一种对事实的尊重和对正义的确信。考虑到他们近三年来经受过的和
正在经受的磨难,和他们所正面对的种种非难,他们这种对人和社会的根本的信任
是可贵的。同时,作者对曹、安等以新闻写作为生的人居然未与当事人联系就长篇
大论表示不解。(曹长青一口一个“罗秦说”,却根本没有采访过罗秦。)

作者花了大量的时间仔细阅读了有关的原始文件,并多次与贺先生与贺太太通话,
就一些疑问向他们咨询求证,他们都给予认真的配合,即使是再尖锐的问题都予以
诚恳的回答。看到详细的资料之后,曹长青式的凭空臆测就令人生厌了。对如此严
肃的问题,怎么能以那样草率和偏见的态度对待呢?真相已使我心感不公,流言尤
使我耳不忍闻。如果不把真相说出来,实在对贺家上下太不公平了,对广大只听了
一面之词的读者也太不负责任了。所以作者要以其掌握的基本事实让大家从一个客
观的角度看看这个案子。我不能保证能最清晰地囊括整个案件的所有要点,但我能
保证所有的事实部分都经过了确认。这些事实主要是根据有关案件的原始资料,并
参考了英文媒体,包括ABC的报导。本文将分为四部分。在下一部分,我们从著重从
法律角度分析贺家要求的合法性。然后,我们将从道义上剖析贺家、BAKER家及部分
网民,我们也将质疑美国司法的公正性。在最后,作者将对曹长青等人的所谓“推
理”作简单驳斥。

需要指出的是,很多中国人,包括作者的很多朋友,对贺家是深为同情的,很多表
示将尽力帮助他们。从这些人身上,作者看到了中国人的尊严。

下一部分,我们将从法律角度看这个案子。STAY TUNED!

作者资料:岳东晓,Ph.D;湖南人;最后毕业学校:明尼苏达大学,TWIN CITIES;
国内毕业学校:北京大学,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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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梅案的基本事实及对曹长青等人的反质疑 (PART II)
 
                                             岳东晓
          (C) ALL RIGHTS RESERVED 2002/08/25

PART 2) 贺邵强夫妇的父母权不容剥夺


2.1)  法律上贺邵强夫妇有抚养贺梅的权利, BAKER家是企图违背贺梅亲生父母的
意愿强占贺梅

1999年2月底,通过MidSouth Christian Service介绍,BAKER家开始临时抚养贺梅,
时限为三个月。这种临时帮助抚养小孩是MID-SOUTH的一种标准服务,贺家填了MID-SOUTH的
一种叫“Interim Care Agreement and Consent Form"的长长的印刷表单。1999年
4月,也就是贺梅送到BAKER家两个月,贺家给贺梅办了护照,5月份拿到,准备送她
回中国,但一时无法实施。BAKER家得知后,于五月请了律师,以办医疗保险为由(贺
家为贺梅申请保险被拒),主动要求贺家签监护权转让的文件。这时贺家是很信任、
感激BAKER家的,觉得他们非常体贴人,所以就签了有关文件。

贺家在1999年6月4日在MEMPHIS少儿法庭签的文件是将贺梅的临时监护权(“TEMPORARY
CUSTODY”)交给BAKER家,这与收养(ADOPTION)是根本不同的。收养表示贺家主动自
愿地放弃作父母的权力,但贺家从未有任何意向让人收养(ADOPT)贺梅。事实上,最
初当贺家表示接受教堂帮助时,有一对想要孩子但没有的白人夫妇提出要收养贺梅,
但被拒绝了。对这一点,BAKER家是非常清楚的。在签订临时监护的文件时,BAKER再
三保证并不是想ADOPT贺梅。当时在场的还有教堂的KENNY YAO博士, 但并没有法官。
贺邵强(JACK)和罗秦(CASEY)两人都在文件上签了字。

BAKER家完全明白他们获得的只是临时监护权(Ms. Baker的证词: we realized this
was a temporary custody),但他们的真正目的却是要ADOPT贺梅。监护权取得后,
BAKER太太开始写一本记录,据她说此记录的目的是怕发生什么变化。记录上面的第
一条记载是:“取得监护权,99-6-4”(gained custody on 6-4-99.)。1999年10月
3日的记载:“他们(贺家)想知道能否下星期天带ANNA去一天。我告诉他们不行…CASEY(
罗秦)因此心神很乱,很大声地哭。他们很快就走了。JACK(贺邵强)总是说有朋友还
有教堂的一个医生想看看ANNA,我们高诉他们她不需要看医生,谁要看她可以到我
们家来…我们感到JACK将有新动作。我们要把探望改成两周一次…我们看出来CASEY想
来得更多…JACK非常坚持和专横…JERRY不在家时不能让JACK来”。从BAKER太太的
记录可以看出,贺家根本无法带女儿出BAKER家,后者实际上已经扣留了贺梅。

1999年11月,贺家即明确要求BAKER家把女儿归还给他们,JERRY BAKER当时非常愤
怒,不准他们再提这件事,他警告说BAKER太太以前流产过,如果再次流产贺家得负
法律责任,他还暗示贺邵强考虑自己身份和刑案等问题。从这以后,BAKER家总是找
各种借口尽量拒绝贺家去探望女儿。2000年5月3日,贺家向少儿法庭提出请求,要
求将贺梅领回。第二天,也就是5月4日,MidSouth Christian Service的Dianne Chunn打
电话向BAKER家报密,告诉他们贺家去法庭要贺梅了(BAKER太太的证词)。MidSouth
Christian Service是当初安排贺梅去BAKER家的组织,但此时早已应该与此无关了。
由於Dianne Chunn的一个电话,BAKER家马上找了律师。在BAKER家律师的活动下,
法庭以经济状况和贺邵强刑事案为由拒绝了贺家的请求。

贺家最后一次见到女儿是2001年1月28日,也就是贺梅两岁生日,当时贺先生夫妇想
带女儿到附近的照相馆拍一张全家福,还说BAKER也可以一起去,然而,BAKER不允
许,贺先生夫妇就坚持,结果,BAKER叫来警察把贺先生夫妇赶出来。警察并且警告
贺家不得再到BAKER家来,否则会被逮捕。此后,贺家给BAKER打电话、留言,得不
到回应。

贺家在没有办法的情况下,于2001年4月9日,再次向法庭提出诉状,要求领回女儿。
在2001年6月6日的第一次听证会上,主审的HORNE法官向BAKER家提出这样两个问题:
“是否有任何书面的收养文件;贺家是否虐待或遗弃贺梅”。当得到两个否定的答
案后,HORNE法官对BAKER说”我相信世界上没有任何法官会让你收养这个孩子”。
BAKER家当即提出要推迟听证会到2001年6月22日,理由是6月6日当天律师没来。在
这期间,BAKER家暗中活动,把案子转出HORNE法官的手中,转到了高一级的CHANCERY
法庭。在那里,主审的ALLISANDRATOS法官和BAKER的律师PARRISH是以前多年的同事。


2.2)  BAKER家操纵法律程序继续占有贺梅

2001年6月22日,在HORNE法官的法庭上,双方都已入座,HORNE法官准备开始审理,
这时PARRISH站起来宣布,此案已经由高一级法庭接手了。HORNE法官很感突然,贺
家夫妇希望一下落空,简直如晴天霹雳。贺太太几乎当场晕倒,被搀扶着出去。

BAKER家在对CHANCERY法庭的提案中首先承认贺邵强和罗秦是贺梅的合法父母(legal
parents),然后说“贺家有意和故意地抛弃了ANNE MAE HE并且从2001年1月28日起
拒绝看望她达四个月之久”,提案要求永久结束贺家对贺梅的父母权(be forever
terminated),将对该女性未成年人的全部监护权、控制权、指导权交给BAKER家,
并将贺梅名字改为ANNA MAE BAKER。ALLISANDRATOS法官表示陈述的事实可信,因为
这段时间内没有贺家探望孩子的书面记录。

值得注意的是,这时贺家还没有律师。贺家的第一个律师(DENNIS SOSSAMAN)是从2001年
7月开始,由法庭指派的。贺家现在的律师DAVID SIEGEL从2002年2月16日才开始,
他是出於正义感主动免费为贺家服务的,他说:“if I were independently wealthy,
I would devote literally all of my time to this case, for this is precisely
the type of case that inspired me to enter law school in the first place.”。
根据法庭文件记录和贺家现任律师SIEGEL先生说, 前任律师几乎什么也没做(very
little of anything),上法庭前没有给贺家必要的指导,在法庭上打嗑睡。而BAKER家
的律师则采取了各种手段。美国法庭法官是被动的,律师是主动的,没有律师或没
有负责的律师显然给贺家在后来的法庭之争中处於极为不利的状况。

在BAKER家的影响下,法官得到报告,认为贺梅长得不象贺邵强,所以贺先生可能不
是其生父(BIOLOGICAL PARENT)---( 注意:这里说的是是否亲生,与曹长青猜测的
结婚证拿不出根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据此法庭要对贺先生进行DNA检验。第一
次安排测试是2001年10月29日,贺家拒绝了,他们出示了一个书面申明,认为这是
对他们的侮辱。后来贺先生在2001年11月17日进行了DNA测试,结果表明他是贺梅生
父的机率在99%以上。

接着,BAKER家又向法庭提案:贺家可能付不起法庭费用;贺梅的护照在贺家手里,
如果让贺梅回家,贺家随时有可能把贺梅带回中国;根据这些,法庭在2002年2月7日
命令贺家不得与贺梅进行任何联系,必须交出贺梅的护照,必须出示结婚证,贺家
必须支付DNA测验等费用。法庭还命令贺家交纳1万5千美元的押金(BAKER家不需要)。
如果不交出护照,就要把贺家关入大牢。ABC的电视新闻拍摄了法庭的一个镜头:罗
秦哭着说,“我不想进监狱,我只想见到自己的女儿”,然后交出了贺梅的护照。


尽管从未听过BAKER家作证,一切都是通过律师,法官却表示他绝对信任BAKER家,
所以他们不需要交押金。可事实上,BAKER家在1993年申请了CHAPTER 7 破产,一笔
钩销了大量的信用卡欠账、几笔贷款和其他所有债务。三年多后(1997),BAKER家就
买了一栋价值三十七万七千五百美元的房子。 JERRY BAKER当时在PINNFUND USA工
作,职位到了区域经理(REGIONAL MANAGER),后来这个FUND被SEC关闭了,原因是其
管理层盗用了高达三亿美元的投资。

2002年2月,BAKER家向法庭指控贺太太在他们家外面,看到贺梅在窗口就喊“贺梅,
我是你妈妈”(可怜的母女)。BAKER家因此指控贺太太的情绪和精神可能不健康。据
此,法庭命令贺太太进行精神检查并向医生交纳5000美元检查费。贺太太被迫在2002年
3月8日、4月11日、4月30日进行了三次精神检查,更下一次检查时间未定,因为法
庭指定的GOLDSTEIN医生很忙。

BAKER家的另一个手段就是切断贺家的经济来源。他们追踪那些雇佣贺家的餐馆,传
讯他们到BAKER家律师的办公室提供证词,迫使他们解雇贺家。比如,BAKER家通过
CHANCERY法庭在2002年1月28日一天就传讯了(SUBPOENA TO TAKE DEPOSITION)贺邵
强夫妇打工的两家餐馆的老板等人到BAKER的律师PARRISH的办公室取证。

贺家还有比经济困难更麻烦的事,那就是他们在美国的签证问题。移民局是没有精
力去跟踪每一个签证失效或非法打工的人的,但有BAKER家盯着报告就完全不一样了。
BAKER家多次向移民局报告要求遣返贺家。在BAKER家的不断举报下,移民局在2002年
4月命令逮捕贺先生,并要递解贺家出境。如果贺家被递解出境,那他们就几乎毫无
要回女儿的希望了,贺家於是向中国大使馆求助。2002年6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
大使馆写信给田那西州和美国国务院,表明中国政府有义务保护中国公民的基本权
利。移民局管遣返的Robert J. Smith告诉贺邵强说,BAKER多次与他联系要求递解
贺家,SMITH并且说:“INS而不是BAKER家有权递解(DEPORT)人出境。BAKER家非常
想把你们遣送出境,因为他们要占有你们的孩子。”


2.3)  贺邵强被指控的刑事案件

目前这个案子与贺梅案的关系在於,如果贺邵强有罪,那么他被移民局驱逐出境的
可能就非常大。除此之外,并无太多的牵连。尽管网上很多人以此批判贺先生的人
品,但在几乎所有文明国家,一个人在被定为有罪之前是无辜的。因此,在法律做
出结论之前,一切过於激烈说法都是无意义的。这里,作者只想列出几点事实。

齐女士是在1998年10月17日向MEMPHIS警察局打电话报告遭受贺先生的性攻击。时间
是一个星期之前,也就是1998年11月11日。MEMPHIS警方做了调查,认为没有依据起
诉贺先生,因为过的时间太长,又没有证人和医疗检察报告。1998年11月,发生了
齐女士丈夫殴打贺先生与其怀孕的太太的案件,这起打人案件有人证,而且有贺太
太到急救中心的医疗记录。但奇怪的是,州政府在处理这件打人案时却并未传讯证
人就撤销了这个案子。贺家没有得到任何补偿。相反,事过5个月后,MEMPHIS在没
有新证据的情况下重新起诉并逮捕了贺邵强。

从那时开始,贺先生一直在要求法庭进行有陪审团的审判(JURY TRIAL),这个官司
已经持续了四年,贺邵强被传到法庭达二十多次,每次都是拖延,检察官方面劝贺
先生认罪,然后就撤消告诉、不再追究。贺先生坚决拒绝。

陪审团给人定罪必须“beyond reasonable doubt",象这种没有任何证人和证据的
案子,如此悬而不决是极不寻常的。这是贺邵强律师的看法。

关于这个案子,我在后面还会再次涉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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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梅案的基本事实及对曹长青等人的反质疑 (PART III)
 
                                             岳东晓

PART 3) 贺家的一切作为都是完全合情合理的

3.1)  贺家可以把小孩交给他人带吗?

很多人几乎是厉声斥责贺家把小孩给BAKER家带是不爱自己的孩子。这样简单地结论
未免太偏激了。

贺家在得到保证孩子能回到自己身边的时候,由於某种原因,把孩子暂时交给他人
抚养完全是正常的。我们中间很多人尽管收入不低,但由於夫妻中的一方需要上学
或工作,就把小孩送回国去,甚至有人是把孩子托朋友带回去,再托朋友带回来。
有人要出去玩就把小孩交给邻居家看管。或者因为要上班,把孩子交给保姆。还有,
战争年代很多人把孩子交给老乡一带数年甚至十数年。这些与贺家把贺梅给BAKER家
带有什么本质区别?都是因为某种原因,在确保孩子还能回到自己身边的情况下,
把小孩交给别人带一段时间。谁也不能100%保证孩子在这段时间内不出事,但没有
人说这样做就是不爱孩子。

贺家的处境比这些情况更艰难。在贺梅去BAKER家的一年里,他们遇到了一系列远远
超过一般程度的困苦。贺先生有可能入狱,贺家的经济情况极差(否则可以请保姆),
根据法庭的记录,当时他们每月收入约五百美元;根据罗秦的医疗记录,她当时大
量失血后,奶水严重缺乏营养;在这种情况下,是MID-SOUTH CHRISTIAN SERVICES
的教堂人士主动提出可以帮忙找到好心人带孩子一段时间。MID-SOUTH的这种服务并
非专为贺家而设,而是一种标准的慈善活动(否则贺家怎么可能想得到把孩子交给别
人带?),这个服务有一个长长的叫“INTERIM CARE AGREEMENT AND CONSENT FORM”
的 印刷表单,从 这个表单看贺家并非直接与BAKER家签订协议,他们只是与教堂签
约将孩子给教堂,估计教堂再单独与BAKER家签了协议。因此贺家当时把孩子暂时交
由他人抚养看来是完全可靠安全的。在挑选孩子的抚养人上,贺家是经过了仔细衡
量,才选择BAKER家的,尽管这个选择最后证明是个错误。

1999年10月,贺邵强找到了一份工作,经济有所好转,他们就开始要把女儿接回来。
然后就一直在为此事在逆境中挣扎,期间有很多人劝他们放弃算了,可是他们没有。
如果他们选择放弃女儿,他们现在的生活也许会平静得多,但他们义无反顾地选择
了要女儿,并且从未在这一点上犹豫、退缩过。这还不能说明他们爱自己的孩子?
正如他们所说,这可是他们的第一个孩子啊。

3.2)   贺家有权再生小孩吗?

几乎所有指责贺家的人都认为他们这么穷又生了小孩是不应该的。这种说法是非常
危险的。

生小孩是贺家夫妇的事,是他们的基本权力,是他们人生计划的一部分,要生几个,
甚么时候生,别人根本无权过问。贺邵强已经三十七岁,完全有充分的理由再要孩
子。况且,贺家生第二个小孩是他们经济已经好转的时候。各位的父母过去月收入
可能不到二十美元,远比贺邵强当时的收入低,但也有权生育平均两个以上的子女。
如果按照那些指责贺家生多了的人的逻辑,那美国人就可以认为中国人全是多余的:
收入只有一千美元一年,生甚么?!BAKER家要强行收养贺梅的理由之一正是贺家没
有经济能力。

1970--1980年代,美国人把印第安人的小孩的80%以类似的理由从他们父母身边强行
带走送到寄宿学校,这在印第安人看来是种族灭绝,事实也正是如此,今天美国能
说本民族语言的印第安人已经只有三十万。

寒树因此质问贺先生是否爱他太太。这简直是可笑的,生孩子是夫妻两个人的事,
难道寒树太太生孩子是被强加的吗?按照寒树的逻辑,他也应该去问一下他父亲,
生他的时候挣几十大洋,能让他妈妈每天吃鸡吗?如果不是,又说明什么?是不是
要剥夺他父亲的父权?

3.3)  BAKER家是善类吗?

我们无从得知BAKER家是否对贺梅好。我们只知道BAKER家想单独地占有贺梅,让她
永久地与其亲生父母割断一切关系,不与她父母见面,不与她的亲弟弟一起玩耍。
这绝对不是爱,爱是给予,BAKER家要的是一种对贺梅的绝对的控制与占有,是要彻
底剥夺她与亲人团聚的人性固有的需求。占有是一种自私的行为,剥夺则是一种极
度自私的行为。自私的人只会从自己的角度考虑,而不会替别人着想。美国高比例
的家庭儿童性侵犯率,冠冕堂皇的教堂人士对儿童的性侵犯就是这种极度自私的表
现。

我们甚至不能肯定JERRY BAKER是否有侵害贺梅的行为。现在BAKER家突然搬走,不
知去向,连电话都不公开,他们在逃避甚么、掩盖什么?我们不能不替小贺梅担忧。


有人说BAKER家带贺梅这么久,花了钱出了力,所以有资格作她父母。这种说法是荒
唐的。请问一下花多少钱就可以强养别人的子女呢?贺邵强最初要领回贺梅时,BAKER出
价三千美元,要买下这个孩子。难道贺梅、贺梅与她父母的骨肉关系在BAKER眼中就
值三千美金?

BAKER家种种欲置贺家于死地的作法,包括暗示贺太太与恐怖主义有关等,说明他们
决非善类。正如Michael G. Ryan所说的,这些行为说明BAKER夫妇是恶毒、自私和
残忍的人(vicious, selfish and cruel)。

3.4)  贺家神经质吗?

贺邵强在美国读了英语和信息系统两个学位,在国内是重庆大学的教授,是教育程
度很高的人。从作者与他的交谈和EMAIL联系来看,他是非常通情达理而且很诚恳的
一个人。作者无法跟JERRY BAKER联系,因为他们搬走后,连贺先生都不知他们去哪
了。从学历来看,JERRY BAKER和其太太只有高中和高中以下文化程度。这样的教育
水平,在美国是非常低下的。

贺家一直是试图与BAKER家好好沟通的,但后者却是那样不近人情、不择手段。最后,
贺家被逼得实在无路可退,才诉诸法律,然而对贫穷的人来说,法庭也是如此的冷
酷。

贺家夫妇现在心情如何呢?各位有孩子的如果能设身处地想一下就可以理解了,自
己的孩子被别人扣压、不知去向该是何等地心焦。对贺太太说为了孩子可以不惜一
切的话我是完全相信并理解的,这是一种伟大的、天然的母爱。我想贺家夫妇现在
对当初把贺梅托付给BAKER家一定是追悔万分,可是善良的人又怎能一眼看出别人的
祸心呢?就象杨百劳无法知道自己是签下白毛女的卖身契一样,贺家也无法看出BAKER家
的计划或可能的变化。

中国政府是保护中国公民的。正如中国大使馆李瑞佑总领事在给田那西州和美国国
务院的信中所言,中国政府有义务保护其公民的权益。大使馆并且几次打电话给贺
家,提供咨询。李瑞佑总领事于2002年8月15日直接写信给主审的ALLISANDRATOS法
官,强调根据中美领事协定第24条,中国政府有义务并且有权在美国法庭保护中国
公民的权益,要求该法官公正地处理此案。这封信是大使馆主动写的,贺家事先都
不知道。

如果类似的事件发生在古巴等国家,那里的人民会象在ELIAN案中一样,游行抗议,
给美国政府施加压力,直到父亲接回孩子。同是中国人,我们应该在困难痛苦的时
候互相关心。即使不能关心,也没有必要再去对困苦中的同胞落井下石甚至幸灾乐
祸吧?很多美国人,包括贺家现在的律师和一些美国媒体,都是同情贺家,坚决反
对BAKER家强占贺梅的。这一点说明,人的良知和正义感是不分种族而普遍存在的。
为什么有些中国人对自己的同胞如此刻薄?难道海外的某些中国人还真保持了 文革
的一些遗风,以斗人为乐趣?有些指责贺家的话,如寒树断定贺家是想靠女儿拿绿
卡等,逻辑是那么扭曲和丑恶,简直不可思议!如果孩子能帮着拿绿卡,贺家出生
在贺梅案官司之前的二儿子不行吗?这样指责贺家的人会想得那么“歪”,正好说
明他灵魂的阴暗和丑陋。

从中国大使馆的帮助,我感到了做中国人的尊严。只有在一个强大的国家机器的保
护下,中国人才可能享受他们做人的权利,而要建设一个强大的国家,这个国家的
人民必需团结。否则,我们将会象在1949年以前一样任人践踏。


3.5)  美国的司法一定公正吗?

这个问题,大家自己去回答吧。

作者唯一想说的是,在美国的法律面前,没钱根本没戏,有钱的用纸就可以把对方
压死。如果BAKER家钱再多点,多雇几个律师,光靠写几万页的材料,就可以把贺家
拖得半死。

贺家已经把BAKER太太传迅出来取证,从里面得到不少有利的证据。但这样做一次需
要数千美元的花费。如果现在贺家得到资助,就能把JERRY BAKER等揪出来取证。揭
掉BAKER家的面纱,揭露他们试图掩盖的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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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贺梅案的基本事实及对曹长青等人的反质疑 (PART IV)
 
                                             岳东晓


4.1)  对曹长青的反质疑


作者没有时间去逐字逐句针对曹长青的所谓“疑问”做出分析,而是试图利用这点
篇幅再就要点从侧面做些说明。关于曹的很多疑问,贺先生已经自己作出回应,就
不再重复。曹的文章中问号不少,稍有逻辑的人都可以看出他的“疑问”完全可能
有不同的答案,而事实却只有一个。问题在於曹先生似乎预先有了一个答案,而且
这个答案无需事实的依据。

*) 曹疑问之一:罗秦没有体力带孩子?

关于贺太太被打送医的事,难道曹长青怀疑是假?根据作者拿到的贺太太被打案件
报告(INCIDENT NUMBER: 981108808),有两个证人,PING ZHUO 和JERRY MARSHALL。
至於这个案子为什么被撤消,我们不知道原因。但是有一点是清楚的,撤销这个案
子是在没有取证、没有通知受害者的情况下进行的。贺家一直在努力继续这个案子。


*)曹疑问之二:贺家有没有经济能力抚养小孩?

曹认为贺先生在国内工作了11年,应该有积蓄, 因为“过去十多年里,中国的钱已
经有点份量了”。曹为什么不根据国内教师收入估算一下贺应该有多少积蓄?根据
作者去年去重庆市访问了解的情况,当地一个程序员工资也不过每月八百人民币(一
百美元),以前当然更低。

曹先生忽略这样一个重要事实,那就是贺家当时的困难不光是经济上的。更重要的
是法律上的麻烦,如果一旦贺先生被捕入狱,留下贺太太一个人(不会英语)要维持
生计还要照看小孩是极困难的。很多中国人因为就学、工作等原因把孩子送回国,
何况贺家这种情况。


*)曹疑问之三:BAKER夫妇从一开始就存心不良?

这里曹把自己的似是而非的想法加到贺家头上,然后再质疑贺家。贺家甚么时候说
过监护权文件是私下签的?贺家再笨,也不至於说这样的谎吧?

很显然,曹长青根本没有理解这个案子的关键。那就是BAKER家一直想ADOPT(收养)贺
梅,这一点他们在证词里说得很清楚。但贺家从来没有过这个想法,贺家从未口头
和书面让BAKER家收养贺梅。我们无法确认BAKER家是否从一开始就计划好要通过后
来的手段剥夺贺邵强夫妇的父母权(PARENTAL RIGHTS),但他们从1999年5月,也就
是贺家签监护权文件前一个月,就专门聘了律师来办贺梅的事,后来的事情的发展
正明BAKER家是有预谋的。BAKER后来采取的各种手段证明他们绝非心地善良之辈。
贺家的问题在於他们相信了BAKER家。

*)曹疑问之四:BAKER律师霸道欺人?
这里曹先生又在把自己的凭空想象当成事实加到贺家头上。

曹先生认为要用DNA检验证实贺邵强贺梅的父女关系“唯一可能的解释是贺家夫妇拿
不出国内的结婚证,导致法庭认为贺邵强和罗秦当时并没有正式结婚”。曹先生的
这个“唯一”也未免太武断了。罗秦是F2签证,办那种签证的条件是什么曹先生不
会不知道吧?有DNA检验证明的孩子并不能取代结婚证,这一点曹先生也明白吧?从
时间看,法庭是在DNA检验结果之后再要的结婚证。

DNA检验的用意到底是什么?我们知道,美国人有相当大的比例并非“父亲”亲生的,
而是其母亲结婚后与他人生的。BAKER家很可能想按美国人的规律在这一点上赌一把,
如果证明贺先生并非贺梅生父,则贺先生很可能会退出这个案子,而英文都不懂的
贺太太则根本无法继续争夺自己的女儿了。这个解释是比较合理的。从BAKER家和其
律师的其他行为来看,他们确实就是不择手段的。

曹先生还提到律师都是为顾客服务,谈不上什么霸道。但众所周知,律师不过是被
雇佣者,他们的策略方法必须得到客户的批准而且往往由客户制订。也就是说PARRISH律
师的一切举动都是BAKER家操控的。

曹长青从USA TODAY的报导里得出结论,贺梅监护权文件是罗秦一个人去签的。接着
就质疑为什么贺邵强自己不去签却叫不懂英语的太太一个人签,进而在这一点上大
作文章。曹的这个疑问完全是由於他错误理解了USA TODAY上的英语。作者看了原文:
“Mister He says his wife signed over custody on June 3, only after assurances
that they could take Anna Mae back at any time.”, 这里只说贺太太签了字
但并没有说只有她一个人签了字。事实上,从作者得到的文件复印本看,贺先生、
贺太太两人都签了字。贺先生签在签字处的线上,而罗秦的签字在上面空白处,显
然贺先生是先签的。


曹之疑问五:齐晓军“诬告”性攻击?
关于这一点,曹先生何不稍微作些调查,而不是道听途说,然后再左一个疑问右一
个疑问?

作者拿到了性攻击案的报告(MEMPHIS POLICE DEPT, INCIDENT NUMBER: 981005428)。
报告日期:1998年10月17日;案发时间:1998年10月11日,13:45至14:00(下午1点
45至两点)。地点:530 PATTERSON ST。证人:无。Sgt. Bulter #0703 结论(原文
如此):“This case was reviewed with Assistant Attorney General Karen Cook,
who advised not to attempt to charge the suspect on Criminal Attempt to
wit: Rape nor sexual battery, due to the fact the time the victim report
the offense and there was no witnesses or medical report to collaborated
her statement. Ms. Qi and Mr. he was contacted and advised on the situation."


MEMPHIS 大学的CHARLES HALL博士在1998年10月11日下午见到贺邵强,他给贺邵强
的EMAIL:“Again, I give you express permission to print this out and give
a copy to the committee. When I saw you leave, I was sitting next to the
open door of the Patterson lab; I think it was around 2P.M, when I saw you
leave, I do not remember seeing the woman at all. I never heard or saw anything
unusual that day".

为什么MEMPHIS警方在撤消该案之后五个月再次起诉贺邵强呢?警方撤消指控后,贺
邵强多方呼吁学校纠正错误,并要求研究生院院长等公开道歉。这时MEMPHIS大学Kathryn
Story向法庭作证,说她在1998年11月19日看了齐晓军身上的淤伤,她说那样子看起
来象是8天前的。

据罗秦说,齐晓军丈夫当时不在,她Room Mate是男的。

谁能判断伤是八天前的下午1点45留下的,而不是8天前的8:30PM留下的呢?


4.2)  其他人的评论
寒树等人的攻击性评论,作者不想再费力去分析了。对这些人,作者的忠告是:人
还是讲点良心好,即使对弱者,也用不着去踩几脚。寒树也有孩子,为什么就没有
一点对罗秦这个母亲的理解与同情?无论如何,罗秦没有什么过错,总是有作母亲
的资格吧?


5) 请帮助贺邵强夫妇

贺家面临的困难是巨大的。法庭一次又一次的推迟他们的听证会,使他们至今无法
替自己申辩。BAKER家的律师在积极活动,要递解他们出境,以达到BAKER家永久占
有贺梅的目的。贺家需要帮助。

作者与很多中美人士一样与贺家素不相识,但是这一家人遭遇的不幸和不公令任何
有良知的人同情。骨肉团聚是每一个人的基本权利,如果我们连这一点都不去维护,
我们将毫无任何人权可言。如果我们生儿育女的权利可以因为贫穷而被剥夺,那我
们将成为种族灭绝的对象。今天贺家遭遇困境,明天又会是谁,当明天无法预测的
事情发生在我们身上,我们能以人的温情、信任互相鼓励互相帮助吗?

我希望大家能尽力给贺家帮助,给贺梅基金捐款,向朋友介绍真相,向中国和美国
政府施加压力,要求保护中国公民在美国的正当权益。我自己是义不容辞。各位如
果不能在经济上帮他们,也应该在精神上、道义上支持他们!他们不只是为自己的
女儿而勇敢斗争,他们也是在为中国人的基本人权和正义斗争。如果他们的案子败
诉,那将在美国建立一个对华人极为危险的案例。我呼吁我的同胞、同乡、朋友、
同学及一切有正义感的人,让我们一起出力,让小贺梅回到父母的怀抱,让他们姐
弟能在一起玩耍、一起健康的长大。让我们向人们证明我们是能团结一致的,我们
的权利是不容忽视的。

If we don't serve justice, justice will not serve us! ---------- Francis
Bac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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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文的更多和最新信息,请访问 http://centurychina.com/wiihist/justice/forum/
heme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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