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梅案可能建立的CASE LAW

贺梅案可能建立的CASE LAW
  
09/30/2002, 03:58:06 | 编辑 | 推荐 | 上一条 | 下一条 | 回专栏


一旦贺梅案贺家败诉,则该案建立的先例将具有法律效力:
1)华人不得求助于媒体
2)华人必须单方缴纳押金
3)华人父亲必须通过DNA检验证明是自己子女的生父
4)华人子女为美国公民,华人自己不是,则在此类案中必须交出子女护照,以防华人带子女逃跑。
5)只要对方怀疑有精神问题,则必须缴纳5000美元以上进行精神检查。

过去美国使用CASE LAW的例子包括:1898年容闳(1854年留美后入美国籍)请求美国政府帮助,美国国务院引用1892年法院对冯玉亭等的判决,证明华人在美国从未允许入籍,引用朱和等案例,证明华人的入籍证明无效。

容闳是中国留美第一人,毕业于YALE UNIVERSITY, 教育良好,与美国白人女子结婚(大学教授女儿),曾主动要求参加美国内战(他耶鲁同学有当将军的)。


Home > Chinese Version > 贺梅案可能建立的CASE LAW
Log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