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旦贺梅案贺家败诉,则该案建立的先例将具有法律效力: 1)华人不得求助于媒体 2)华人必须单方缴纳押金 3)华人父亲必须通过DNA检验证明是自己子女的生父 4)华人子女为美国公民,华人自己不是,则在此类案中必须交出子女护照,以防华人带子女逃跑。 5)只要对方怀疑有精神问题,则必须缴纳5000美元以上进行精神检查。
过去美国使用CASE LAW的例子包括:1898年容闳(1854年留美后入美国籍)请求美国政府帮助,美国国务院引用1892年法院对冯玉亭等的判决,证明华人在美国从未允许入籍,引用朱和等案例,证明华人的入籍证明无效。
容闳是中国留美第一人,毕业于YALE UNIVERSITY, 教育良好,与美国白人女子结婚(大学教授女儿),曾主动要求参加美国内战(他耶鲁同学有当将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