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维读者评论:此案似乎是在贺家缺庭情况下作出判决

贺梅案判词分析

 

 

 总体感觉是此案似乎是在贺家缺庭情况下作出.具体分析如下:

 

1. 关于原被告双方的个人情况部分:

   A. 从判词上分析,贝克一家实际上现在可能已处于中低收入家庭且收入前景可能并不很乐观。建议贺 氏一家查清:

   a. 贝克先生原来从事什么工作,当时薪水主要有什么组成。获得贝克先生作为银行家5年的平均薪水而不仅是最后一年可能有特殊破产补偿收入的薪水。现在从事什么工作,同以前工作有无专业上的不可缺少的且有助益的联系。

   b. 贝克一家现在的收入以7口之家(如果包括贺梅)在当地属于什么水平。如果两个小孩上大学,财务状况又将如何。

   c. 贝克先生如果为收入经常出差在外,贝克夫人有无精力和能力照顾3位幼童。贝克先生,贝克夫人健康状况如何,能胜任他们自称的各自工作吗?

   d. 询问律师有无可能用奖赏办法(利用互联网或报纸)在贝克先生生活和工作的地方挖掘负面事实的可能。我的直觉做房屋按揭贷款的银行家会有些不能曝光的东西例如投诉等,找到它们!!

 

B. a.有意思得是判词中讲到在同本案相关的任何时候,贺先生都表现出在其所需要帮助的任何领域有能力获得有学识的顾问的建议。也许我孤陋寡闻, 从来没有在由法庭判断的一句话中见过用任何来描述当事人(注意,这不是法庭命令),更不用说两个任何. 法庭是神仙呢?还是贺先生是神仙?

   b.AMH$25,ANDY$1000与贺家旅游”.  $25元如果在中国内地抚养仅用于生活花费,应该是差不太多(当然尿布得自己洗);$1000全部用于ANDY,根据贺家及亲属的状况,可能性基本没有, 很可能是用于其他用途. 第一次申诉时, ANDY 尚未出生, 贺家经济条件很不好,贺家无法预期ANDY出生会有什么花费,因此给AMH的钱并不宽裕. 此判词也没有说明这每月$1000持续多长时间.买电脑是方便同国内联系(儿子在国内)和找工作 ,旅游也许也是为了找工作, 不知道此法庭处于什么逻辑得出它那荒唐可笑的结论.

 

2. 关于诉讼当事人的信用部分

   在民事案件中,基本上见不到象本案判词这样将原被告描述成黑白如此分明的天使与恶魔,也许美国与中国情况大不一样。问题是出在贺家律师无能还是法官偏听偏信呢?但是,明白人或多或少都能感觉到这部分有明显种族歧视的嫌疑。首先,才此判词大赞贝克夫妇.对于贝克夫人用一般正常美国人甚至只要是人都能做到的事来支撑显然不一般的颂词,对于贝克先生则不知道为何没有具体事实论述他的不一般的好,只有法庭感性的空洞赞美。相比之下,法庭没有讲对贺家的哪怕一丝的正面印象,是技术性的避开还是不屑或心虚?对贺夫人的判断和用作证据的事实可以说是荒唐和人格侮辱. 法庭上遇到困难问题哭泣对于一承担巨大压力的女性来说在那种情况下很正常.英语口语时好时坏对于没受过长期严格正规训练的人来说更正常了, 它受环境影响很大. 同样是眼泪,对比之下, 贝克先生的眼泪又给我们什么印象呢?尽管他比贺夫人更没理由哭.

退一步说, 也许法庭还没有发现贝克夫妇不是守法公民的事实.但是, 贺家同样也没有证据被证明作为公民时不是守法的,只不过他们是中国公民. 相反, 在公民这一同等地位下, 我相信大多数中国人甚至会有不少美国人都认为贺先生比贝克先生杰出优秀的多.其实,贺家所有的问题或者毛病都是在美国作为外国人产生的问题, 都是外国人被美国政府特殊对待(如专门档案),记录的问题, 都是外国人为了过上更好的生活随众地避开在外国人的角度看来不公平的法律所产生的问题. 而且, 这些外国人( 我相信也包括贺氏夫妇)干的都是最脏最累报酬最低的活. 我深信单从劳动角度, 贺氏夫妇比贝克夫妇勤劳.贺先生的性侵犯案,法庭认其无罪他就是清白的.

此法庭利用贺家的两难境地认定贺家欺骗美国政府.可反过来想一想美国政府是不是play外国人呢?每年在美国有多少非法打工的外国人?在大多数人眼中看来, 美国政府对这一事实是默认或睁只眼闭只眼的,否则又怎么解释以前的每隔几年大赦和如此巨量的非法打工呢?更不用说, 贺家在外辛苦打黑工还不是为了几个美国人(孩子).

顺便提一下, 所有以F2身份合法进入美国的学生都被合法的剥夺了劳动权.劳动权是人权内容之首.从这一现实和法律事实, 人们是无法相信人权高于主权这种在美国法律现实与理论脱节而仅涉外适用的理论.

 

3.关于证人可靠性问题.

此处不予评述, 因为这纯粹是一个怎么的问题,有时简直是可以各取所需. 因为就是在同一领域, 专家们用不同的理论对同一问题能产生出迥然不同的结论, 特别是在人文领域.

 

4.既定程序宣示

   A. 贺家未告知律师AMH被收养及相关法律纠纷

据分析,可能有三种可能性:

1). 在美国特定文化环境下,贺先生全力为求自保,不想节外生枝.

     鄙人住在美国中西部,对美国当地牛仔遗风或者说法外执法情结深有体会.美国人与人打交道有时非常感性, 简单的以好和坏来评价一个人并以此来决定自己的行为. 我个人对这种情结有时觉得可爱, 有时厌恶, 总觉得过于肤浅. 也许同他们一生中无大忧有关.但是, 他们这种判断标准加上牛仔行事作风, 在复杂情况下常常是成事不足败事有余. 在美国人眼中看来, 孩子未出生就决定送人领养,实乃一大”. 他们哪了解与西方文化迥然不同的中国文化中, 以中国人较强生育力和血嫡亲信仰为基础的过继文化; 49年后男女平等, 都全时工作所带来的 父母带养习俗; 未经西方国家性解放运动所陶冶的中国男人把子非己亲出(不管外人是否知道)视为男人奇耻大辱的观念; 短期安排与长远打算. 在律师眼中,贺先生是外国人, 又不是有钱的主, 此案就是一锤字买卖. 这些律师说不定了解此事后不会对自己尽全力  到时候自己保不住, 孩子更保不住,所以贺家干脆不提.

 

2) 经济紧张, 暂时托养

     与上述原因结合.

 

3). 子非亲出, 完全抛弃

以贺先生所受教育, 行事作风和经历的世事, 在没有确证之前, 就是在假结婚前提下,他应该不会抛了手中这张好牌.除非另有隐秘.

 

4). AMH体弱是难产儿, 完全抛弃

    可能只有此法庭强迫自己或另有所图才会采信. 就是贺家再穷, 抛弃AMH也带来不了任何好处,相反害处多多.

   

   B. 关于贺家同贝克家签署协议

   1). 关于人.

     律师KEVIN WEAVER是关键.从表面上看, 判词中提到律师WEAVER与贝克先生在62日前从来没有”MEET”.据我的理解, 是从来没有面对面见过.判词中没有提到他们是否认识是否”COMMUNICATED”.贝克先生电话中的一句话我正在打算或帮别人雇一位律师还是起巨大作用的.仅从判词中,可以发现WEAVER律师的职业道德并不高. 签协议时,他是中间人.诉讼时, 他又是贝克家的律师.也许法律没有禁止这样做, 但职业水准高的律师还是会认为有利益冲突, 不会接受贝克的委托. 而且, 在诉讼过程中此人有架讼嫌疑.很可能是饥不择食或见钱眼开的主. 建议贺家在上诉审中,要求此律师和贝克家(包括他们夫人)在誓词下就是否认识, 是否COMMUNICATED作证. 找到贝克先生, WEAVER 律师的手提式电话,家庭电话,办公电话在那段时间的的通讯记录(包括夫人).应该在电话公司能找到.

 

2). 关于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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